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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 在职办企业

发布时间:2020-01-22 20:34:14 | 来源:科技日报 | 作者:刘 垠 | 责任编辑:凌浩

江苏创新网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同时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管理司负责人表示,出台《指导意见》是推进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双创”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该负责人介绍,《指导意见》关于“双创”活动的适用范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的活动,以及与此有关的创业活动;关于人群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双创”活动条件的也可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强调,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加大了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比如,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针对备受关注的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指导意见》提出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离岗创办企业的条件。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不仅如此,《指导意见》还指出,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强化参加“双创”活动的科研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领导把关责任,也要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违规“搭便车”,出现新的“吃空饷”问题。同时,要求科研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刘 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