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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方式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创新

发布时间:2020-04-26 21:07:59 | 来源:河北日报 | 作者:祝晓光 解立虎 | 责任编辑:凌浩

 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对标对表中央和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安排部署,立足服务和支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结合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突出立法的完整性、统一性、创新性、实效性,对构建现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了制度探索创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河北方案,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河北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坚持整体保护、系统治理,建立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最严格制度和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条例基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系统性特点,吸收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最新成果,借鉴生态环境保护前沿理论,作了整体保护、一体推进的制度设计。将《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名称修改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是体现了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突出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保护这一价值取向。

 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第三条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应当秉持的理念、坚持的原则、实现的路径,即: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此后的章节条款,围绕这一主题,系统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制度、主要措施和具体规范。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公众参与到区域协同,从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到绿色采购、绿色金融、绿色科技,从绿色农村、绿色农业到绿色矿山、绿色能源、蓝色海洋,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形成了体系完备、科学规范、严格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一章中,增设了限期达标、“三线一单”、生态恢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等规定,极大丰富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内容和方法举措。

遵循法制统一、衔接有序,具化实化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法律制度

维护法制统一是立法的基本要求,增强操作性是高质量立法的重要特征。条例坚持上下衔接、横向兼顾,既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又与河北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保障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在对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时,不照搬照抄,在体现制度内涵的基础上,细化具体制度规定,建立适合河北生态环境保护实践及需求的规范体系,力求可操作、能实施、真落地。

 条例健全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了环境影响后评价实施规定。规范了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出了资质管理、质量管理等要求。完善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了共建共享、受益者补偿和损害者赔偿的原则,拓展了补偿方式方法。细化了科技支撑制度,要求组织开展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科技攻关、搭建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增强了创新驱动能力。完善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了等量、倍量替代措施,并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总量控制。充实了企业生态环境管理责任制度,列举了企业应当建立的管理责任体系,规定了管理措施。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制度,对自动监测这一重要设备提出具体要求。此外还完善了环保“三同时”、环境统计、垃圾分类管理等制度。

突出科学精准、规范有效,创设了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新制度新举措

巩固改革成果、填补制度空白,是立法的价值所在,也是法治的活力源泉。条例对标对表国家和河北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安排部署,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制度巩固与举措创新相结合,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河北大气、水、土壤、海洋等污染防治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把中央最新精神和文件要求转化为法规规定的具体制度措施,对地方成熟经验、有效做法总结提炼上升为制度成果,完善制度供给、强化制度约束,着力构建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接国家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重大安排部署,作了相应制度设计。建立了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新增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制度,推动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深化公众参与制度,实行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举报投诉等制度,着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开展小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新增排污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对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作出制度安排,加强企业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修订过程中,围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设了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制度。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科学评价和绩效分级,实现科学治污、精准管控。

着眼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尊崇,法治习惯的养成有赖于正向引导,也需要法律责任的威慑。条例坚持力度不减、方向不变,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条款设计上,注重强制性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明确条件、规束行为、严格责任,充分发挥预测、引导、评价、教育、惩戒等功能。

 条例规定了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定职责,明确了不依法履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动担当作为、依法履职尽责,形成协同联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条例明确排污单位是污染防治责任的主体,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规范了行为模式,严格了法律责任。新增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设定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法律责任,创制了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处罚条款,充实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行为种类。条例还用两个条款,分别规定了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追责方式,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文/祝晓光 解立虎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