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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之下如何维护“睡眠权益”

发布时间:2020-03-26 14:29:40 | 来源:北京日报 | 作者:朱乐 | 责任编辑:蒋梦雨

案情回顾

老李与小王同住一栋楼。小王的女儿从小学钢琴,尤其是最近一年,面临钢琴考级的压力,孩子的练琴时间从原来的晚上8点延至9点。住在他们楼下的老李夫妇深受其害,他们早已养成晚上8点多睡觉的习惯,楼上的琴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休息。老李多次向小区物业反映楼上噪音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解决。之后,他们还曾报警。由于噪声引发的睡眠障碍,老李的爱人多次到医院诊疗,被诊断为眩晕症、胁痛症等。无奈之下,老李将小王夫妇告到了法庭,要求停止噪音侵害。最终,经法院调解,小王对之前处理问题的态度向老李夫妇表示歉意,并表示会尽量将孩子练琴的时间安排在晚上8点之前。

法官释法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何为噪声?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城市一类环境(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时至22时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时段。一般,钢琴的声音会高于55分贝的标准。相关研究表明,声音若超过70分贝,会直接对人体产生危害。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因此传统相邻关系的范围也应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扩大。对于是否构成对相邻方的妨碍或侵害,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具体到本案,小王夫妇应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要适当照顾邻居的生活安宁、睡眠休息等合法权益;当然,老李夫妇也应对邻居正常的生活学习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朱乐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