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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理财陷阱,穿透式监管须发力

发布时间:2019-12-18 16:08:10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 彭波 | 责任编辑:丁璇

江苏创新网讯  12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全面梳理金融犯罪新特点、新趋势。统计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朝阳区检察院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703件1170人、审查起诉案件555件1467人,案件总量及涉案人数均同比增长三成左右。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仍然是金融犯罪的“重灾区”,占同期金融犯罪案件总量的85%。案件类型则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以P2P、私募基金为犯罪手段的案件增长较快。

  对此,朝阳区检察院建议,相关部门应提升金融监管能力,强化金融犯罪打击力度,探索建立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涉案资产处置机制,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案件持续高发,隐蔽性、欺诈性特征凸显

  白皮书显示,今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涉案金额屡破新高,涉案范围更加广泛,大要案频现。在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非法集资审查起诉案件中,涉案金额过亿元的就有84件,其中,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的15件,超过10亿元的7件,超过100亿元的2件。

  此类犯罪手法也在不断翻新,隐蔽性、欺诈性特征更加明显。在赵某某等集资诈骗罪一案中,涉案公司以炒黄金现货、期货等为由包装理财产品,这类投资理财产品专业性强,很容易诱人陷入圈套。

  犯罪分子还抓住投资群众对“保本”的底线要求,将非法集资包装成借贷、股权投资、购物、办理年卡等正常等价交易行为,误导投资群众,再以高息、回购、返现、附赠商品等形式承诺高额利息,环环相扣引诱投资人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金融行业高精尖人才聚集,非法集资犯罪主体也呈精英化趋势。”朝阳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春妹说,金融犯罪也呈现组织化、集团化的特征,金融犯罪集团层级分明、组织架构完备,常常以产业链形态运作。

  近年私募基金犯罪增长较快,风险逐步显现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以来,私募基金领域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一些非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基金机构在募集、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突破监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以朝阳区检察院办理的“华融普银案”为例,被告人蒋某、董某伙同他人成立了两家公司,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项目为名,以高额年回报率、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直到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而案发。经审计,两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按规定,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向社会大众宣传。但犯罪嫌疑人不仅对投资人、投资金额等不作任何限制,而且通过各种虚假宣传吸引投资,甚至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让关联公司出具担保函等方式打消投资者对投资风险的顾虑。一些在金融活动中承担现金支付、结转,资金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等职能的第三方机构违规操作,也助长了非法集资、套路贷等犯罪行为。

  近两年,网络借贷平台逐渐进入风险集中释放期,涉网络借贷平台刑事案件数量猛增。据白皮书披露,2019年,朝阳区检察院受理的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P2P网络借贷平台案件就有23件,占案件总量的27%。

  建议探索建立资产处置机制,提升追赃挽损效率

  “分析金融犯罪案件,反映出金融法律供给与金融发展需求不平衡、现代科技监管手段应用不足、刑事处罚威慑力不足等主要问题。”吴春妹认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手段较为单一,穿透式监管难以实现,发现风险和防控风险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从司法实践看,部分金融违法犯罪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有效震慑,重复犯罪时有发生。以非法集资犯罪为例,集资诈骗罪的证明标准较高,司法机关一般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但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期为十年有期徒刑,二者差距巨大。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尽管犯罪数额从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但量刑均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难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对此,吴春妹建议,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配合,通过完善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和会商研判等机制建设,构建金融犯罪打击合力。同时,合理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界限。

  “金融犯罪,追赃挽损是重要一环。大部分涉案公司在案发后,剩余资产很难覆盖全部投资金额,查封、冻结、扣押范围较为有限,致使部分犯罪嫌疑人直至服刑完毕也无法偿还投资者损失。吴春妹建议,应当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资产处置机制,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提升追赃挽损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