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刚满20岁的小美在打工期间与同居男友阿勇生育了一个男婴。孩子出生后,阿勇不务正业,又不顾家,两人的矛盾越来越多。次年6月,小美和阿勇激烈争吵后分手,并带着孩子来到杭州,投奔以前打工认识的朋友赵某。
因经济拮据,小美难以独自抚养孩子,便向赵某说出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想法。赵某规劝未果后,帮小美租了一间房子暂住,然后开始帮她留意周围有收养想法的人家。后来,赵某听说老婆远在安徽的远房亲戚李某、刘某夫妇有这个想法,便辗转多名亲友联系到了他们,并电话约定了见面事宜。
“我们夫妻俩不能生育,家里已经抱养了一个女孩,可心里还是想要个‘儿子’。”李某、刘某夫妇得知消息后,马上听从赵某的安排,从安徽乘坐大巴来到杭州。
2013年7月7日,李某、刘某夫妇来到小美租住的小区住所附近,确定婴儿健康无异样后,从赵某手中接过了孩子。同时,李某、刘某夫妇按照赵某的要求,向其支付了4万元“营养费”。其间,小美一直没有出现,仅在事后从赵某处收到1万余元。
直到2018年5月,机缘巧合下,小美和阿勇又有了联络。一开始,小美一直声称孩子被寄养在外省的亲戚家,路程太远不方便见面。两人复合后,小美才将孩子已经被她送养的事实说了出来。在联络赵某未果的情况下,阿勇报了案。2019年8月22日,赵某被依法逮捕。
萧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他人子女,向收养人索要4万元,应当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拐卖儿童事实,根据其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所谓的民间送养行为,这些父母因生活困难或其他原因欲将未成年子女送给他人抚养,且大多通过“中间人”来寻找收养人。
但送养人因十月怀胎的辛苦而向收养人收取“营养费”,或中间人因牵线搭桥的劳苦而向收养人收取“中介费”、收养人自愿表示感谢的“感谢费”等,极有可能触及法律红线,涉嫌拐卖儿童罪。
孩子不应被贴上价格标签,生父母确实无力抚养子女的,应当走正规的法律程序转移抚养关系。私下送养孩子虽然免去了收养登记程序,看似十分便捷,但是由于缺少法律的认可,大多会产生各种纠纷,甚至可能犯罪。(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萧 法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