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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聚餐饮酒 小伙意外身亡 家属悲愤讨说法 调解得当平息纠纷

发布时间:2020-03-25 16:18:25 | 来源:萧山日报 | 作者:韩英华 周琼瑶 | 责任编辑:凌浩

“好好的一个人,出去吃顿饭就没了,你让我们做父母的怎么能接受,我们就这一个孩子啊,我们下半辈子可要怎么过……”20201月的某天下午,瓜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传出一阵阵悲痛的哭喊声,一件因饮酒后导致意外死亡的纠纷,正在进行调解。

聚会饮酒,意想不到的意外致人溺亡

刚满20岁的小方是一家公司的销售员,因为年轻有干劲,性格又开朗,销售工作业绩十分突出,与不少同事、客户都成了好友。20201月某天,小方与同事陈某及平常有业务往来的两名朋友姜某和王某一起聚餐,席间四人相谈甚欢,都喝了不少酒。晚餐后,陈某叫来另一名朋友张某开车送大家回家。回家路上,小方看起来尚还清醒,提出在家附近的公交车站下车即可。张某就将小方带到指定的公交车站后驾车离开,继续送其余三人回家。但是到了第二天,小方父母都没有等到回家的小方,遂向派出所报案。当晚上八点半左右,警察在公交车站附近的河道中打捞到小方的尸体,经过尸检调查,公安部门定性为醉酒后溺亡,排除刑事可能。小方是家中独子,这样的一场意外,让小方父母悲痛难当。小方父母找到当日一起聚餐的陈某等几人讨要说法,因情绪激动,各方一度发生肢体冲突。

初次调解,老娘舅梳理案情分析责任

小方家属与陈某几方多次协商无果,向瓜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调解,尽快有个结果,好让小方入土为安。

调解当天,五方当事人共计10余人一起来到镇调委会。为防止调解过程中出现冲突等意外情况,我首先对小方家属表达了哀悼之情,希望家属缓和伤痛的心情,理性处理该纠纷,并着重强调了参加调解的相关规定:一是调解由各方自愿参与,遵守调解组织的规定,不能采取过激行为;二是若几方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据陈某讲述,小方与陈某系同事关系,另两名参加聚餐的姜某和王某是有业务往来的客户,四人在日常工作接触中认识熟悉,成为朋友,经常相约聚餐。当天晚上四人在瓜沥某小饭店聚餐,席间四人均饮酒,但是不存在任何劝酒的情形。至晚上9点左右,陈某叫来朋友张某开车送大家回家。当时小方意识清醒,在送小方回家的途中,小方主动要求张某将他送到家附近的公交车站,表示可以步行回家。没想到会发生这样的意外,对小方的去世,他们也非常伤心。但他们认为小方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饮酒后身体状况负责,对于小方的意外,他们几个人均没有责任。

还未待陈某等人发表完意见,小方家属就激动地站起来指责陈某几人。小方父亲表示,小方年仅20周岁,一向身体健康无疾病,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懂事的小方一毕业就参加工作赚钱补贴家用,非常孝顺,又是家中独子,现在发生这样的意外,全家都无法接受。陈某等人和小方一起喝酒,开车送小方回家却在半路放下,没尽到合理安全注意的义务是导致小方死亡的主要原因,陈某几人一定要对这件事负责,进行经济赔偿。

我在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后,发现双方的分歧点主要在陈某几人是否应对小方的意外负责,因各方情绪激动,贸然采用圆桌谈判可能会适得其反,于是我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对双方分别作思想工作。我对小方家属表明,首先公安机关已经将案件定性为意外事件;其次小方是成年人,应为自己的饮酒举动及后果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聚餐饮酒致人死亡的情况,同桌人员未能尽到照顾义务的,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参照法院已有的判决案例,承担的比例一般10%-20%左右,但当天陈某等人送小方回家,是小方主动提出在家附近的公交车站下车,不能说陈某等人完全没有尽到照顾的义务,将小方的死亡责任全部推到陈某几人身上,是不合理的;最后,悲痛的心情,我们都能理解,但是一味地坚持高额赔偿,不仅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想通过调解途径解决问题,建议合理降低心理预期。

针对陈某几人,我提出,虽然小方是意外溺亡,但死亡的诱因是因为饮酒,同桌聚餐的人是存在一定的责任,且护送回家时,只是送到家附近,并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再结合小方家的实际情况,我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希望陈某几人可以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在金额上依旧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第一次调解不欢而散。

二次调解,老娘舅情理结合终化纠纷

第一次调解,虽未达成协议,但小方家属及陈某等人对我们专业的分析、负责的态度均非常认可。三天后,几方又向瓜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再次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陈某等人就表态,第一次调解后,他们几个人回去也进行了商讨,作为和小方非常要好的朋友和同事,他们对小方发生的意外很难过,出于人道主义,他们愿意每个人出一部分钱,当作对家属的宽慰。

看到调解双方都有调解的意愿,我心想这起复杂的纠纷调解已经成功了一半。我再次单独对小方家属做工作,我耐心讲解道:首先,此类聚餐饮酒引发意外的情况,当事人自身要承担大部分的责任,不能将责任完全推脱给别人;其次,陈某等人已经将小方送到了家门口的公交车站,也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他们所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轻一些;最后,给小方的家属看了一些法院针对饮酒后出事的判决案例,表明向法院起诉是你们的权利,但如果向法院起诉的话,不仅审理时间较长,且结果也可能不如你们所愿。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协商,各方终于达成协议,并在调解当场履行了协议。

老娘舅有话说:

朋友聚会原本是件开心的事情,但酒后的意外却能毁了一个家庭。在本案中,小方的父母中年丧子,让人悲痛,但调解虽然兼顾感情,更要依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本起案例中,小方饮酒是造成溺亡的诱因,陈某等人无论有无劝酒行为,对小方饮酒的结果已构成共同过失;之后,他们将小方送到家附近的公交站,未预测到有危险后果,导致小方溺亡,这种行为亦构成共同过失;此前后两种连续行为的过失状态,相结合发生了小方死亡的损害后果,所以陈某等人已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韩英华  周琼瑶  来源:萧山日报)

【本期老娘舅:童世创  宣丹丹(瓜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