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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开始试点,6月底全国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可异地处理

发布时间:2020-04-16 11:44:29 | 来源: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 | 作者:刘奕湛 | 责任编辑:凌浩

记者14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这项措施将于5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记者 刘奕湛  来源: 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