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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转发“最”字广告也违法

发布时间:2020-06-17 11:30:10 | 来源:经济参考报 | 作者:鞠实 | 责任编辑:凌浩

全球最好的榴莲?这种宣传语出现在朋友圈里也会违法。报载,612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刚刚处理了两起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案件。今年3月,有人举报当地一水果店用于推广的微信号朋友圈内出现了两则可能涉嫌违法的推广广告,其中一则是225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介绍榴莲的广告,有“全球最好的榴莲……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了”广告字样;另一则是226日通过“某客服1号”发布介绍奶油枣的广告,有“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了”广告字样。

经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当事水果店现场并没有这两个广告的纸质内容,但店长承认,为了吸引更多顾客,曾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这个冬天最好吃榴莲了”、“最好吃的奶油枣没有之一了”的广告。虽然他后来意识到不妥,删除了广告,但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属发布“最高级”、“最佳”等禁止情形广告的行为,已被立案查处,最终处以行政处罚。

与以往一些违规广告被处罚相比,此次被发现、被处罚的对象是为经营者(广告主)帮忙在朋友圈转发“最”字广告的店长等。但显然,这样的被处理并不冤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发布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的禁止字样。而早于201691日就正式实施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20193月微信安全中心公众号发布的《关于处理微信个人账号发布“违法违禁品”售卖信息的公告》,也对朋友圈发布、转发违规广告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发布了相关处罚规定。

这些规定都说明,仅仅是在朋友圈转发广告,客观上也是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了信息服务平台,即成为广告的发布者,同样受广告法的规制,一旦转发了违规广告,一样要担责和被处理。让人遗憾的是,即便有如此多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中,朋友圈中转发违规广告的仍比比皆是。此次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圈帮忙发广告也要小心,胡乱发广告很有可能面临处罚。(作者:鞠实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