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长江流域江苏段生态环境保护较为突出的污染长江、非法采砂、非法捕捞、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案件类型,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对长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统筹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手段,依法严惩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企业偷排废水入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4.7亿元
胜科水务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 胜科水务公司多次向长江偷排高浓度废水28万立方、有毒有害污泥4000余吨、危险废物5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亿元。
2018年9月1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对胜科水务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胜科水务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额约4.7亿元,胜科水务公司资产远不足承担赔偿责任。玄武法院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把握胜科水务公司的母公司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了维护企业声誉的目的,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推动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与胜科水务公司及其母公司进行磋商洽谈。
为避免环境修复费用无法执行到位,玄武法院加大对调解方案合法性审查指导力度,组织相关专家学者、环保行政部门人员对调解方案有关项目的公益性、环保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要求,五易其稿,最终促成双方成功签署调解协议:一、胜科水务公司分期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37亿元,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底前在长江江苏段完成投资额2.33亿元的替代性修复项目,用于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升级和提标改造。如替代性修复项目投入资金不到位,须将差额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
据介绍,该案的调解与履行,对于恢复长江受损生态起到了良好作用,胜科公司至今合计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57亿元。同时,该公司新投资4000余万元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提标改造,胜科投资公司新投资6000万元对张家港保税区的另一家水务公司进行尾水提标升级改造。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其他修复责任。
非法捕捞、收购长江刀鱼,9人因此获刑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夏某琴、夏某林、顾某宁在未取得国家长江刀鱼专项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潘某林、吴某兵等人在长江南通段附近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定置三重刺网捕捞长江刀鱼并出售,价值18万余。其中部分刀鱼出售给被告人王某兵,价值15万余元。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夏某琴等8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王某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如皋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夏某琴等8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刀鱼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兵明知长江刀鱼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鉴于夏某琴等8人均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具有坦白情节;王某兵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情节,如皋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某琴、夏某林、顾某宁不服,提出上诉。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二审维持了原判。
据介绍,本案的判决不仅有助于依法严惩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实现全链条打击,从而更能震慑餐饮从业者,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执行“舌尖上的禁令”,维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
附:江苏法院涉长江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一、被告人夏某琴、王某兵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二、被告人赵某宾等6人非法采矿案
三、被告人倪某松等9人污染环境案
四、被告人许某青、王某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益案
五、被告单位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成、向某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诉南京胜科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七、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八、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九、周某冬诉江阴市水利局长江岸线整治行政命令案
十、安联村村委会申请执行龚某新清退长江滩涂养殖围堰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