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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推动精准科学依法治污

发布时间:2021-02-07 16:20:50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 作者:余璐 | 责任编辑:蒋梦雨

人民网北京2月5日电 (记者余璐)“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在国新办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司长刘志全如是说。


记者了解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刘志全指出,《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各界意见,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同时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创新。


“一是规范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明确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以及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和排污许可证应当记载的具体内容。二是加强监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证排污,排污行为必须与排污许可证相符,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实提交执行报告及公开排放信息。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证监管,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三是强化责任。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关闭等处罚。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依法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刘志全说。


“强化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化排污者责任的一个具体体现,核心是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理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刘志全介绍道,《条例》在排污许可证申请环节、排污环节规定了排污单位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在申请环节,排污单位应当准备好规定的材料,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动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的事项。


“排污单位在排污管理环节,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行监测和信息的真实承诺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三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制度。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刘志全补充道。


《条例》在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方面有哪些制度设计?对此,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在会上表示,在环保法基础之上,《条例》对保障公众的有效参与也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制度设计。首先,构建信息平台,为公众提供集中统一的信息来源。其次,排污许可制管理的三方面重要工作,均须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一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的范围。二是制定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企业名录。三是制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然后,要求排污单位充分公开环境信息。《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的要求,企业没有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公开信息就构成违规,就有法律责任,排污单位应该如实、及时的公开排污信息。最后,要求环保部门公开监管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环保部门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