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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0-02-10 20:15:04 | 来源:检察日报 | 作者:范跃红 钱聪 | 责任编辑:丁璇

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情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缓刑建议。日前,浙江省湖州市检察院制定出台《关于抗疫期间检察服务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全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疫情防控,积极发挥民营企业在防疫、治疫上的重要作用。

《意见》指出,对于公安机关查办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均应主动对接,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监督侦查工作合法有序开展,保障涉案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被立案、侦查影响疫情防控。

《意见》强调,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涉嫌犯罪的,在对企业、企业人员、企业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以有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以轻缓、宽和为主,慎重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不涉案的企业资金、设备等财产,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法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的企业财产,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企业合法财产,以及是否属于疫情防控专用物资,依法保障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

《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的企业出现与防疫无关的犯罪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缓刑建议。(检察日报 范跃红 钱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