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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家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院:不构成滥用

发布时间:2020-08-30 18:18: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婉星 | 责任编辑: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王某诉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链家公司)、第三人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融信公司)的滥用支配地位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链家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中不具有支配地位,被告链家公司和第三人中融信公司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原告主张的滥用行为,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2月,原告王某经被告链家公司居间介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与房屋所有人、被告链家公司、第三人中融信公司签订了包括《居间服务合同》《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等在内的系列合同,其中《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了第三人提供的十三项交易保障服务内容。

  随后,原告针对上述系列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在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区(西城区、东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确认被告向原告提供服务时存在以不公平高价交易、将交易保障服务与居间服务捆绑交易、将十三项交易保障服务进行搭售、交易时规定过户后出具发票等附加不合理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要求退还原告居间代理费、保障服务费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

  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围绕本案相关市场界定、被告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被告涉诉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等争议焦点均持不同主张和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任何竞争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本案中需要界定2016年本市房产经纪服务的相关服务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市场界定方法的选择适用,应充分考虑本案中房产经纪服务行业中卖方市场和买方市场共存的双边市场特征、相关互联网行业跨界进入市场、线下与线上并存模式等因素对市场界定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案以与案件相关的最小服务和最小地域为目标服务和目标地域,分别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角度去分析是否存在对目标服务或目标地域构成紧密替代的其他服务或地域。根据在案事实和可获得的相关数据,分析判断本案相关地域市场应界定为北京市全部区域,相关服务市场范围应定位于新建房、存量房的买卖、租赁经纪服务及存量房买卖自行成交。

  在上述相关市场上,一审判决对被告自身市场力量进行了分析,并综合考虑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被告在相关市场上能否控制房源或客源的能力,被告自身的财力、技术设施,潜在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被告的竞争者和交易相对人对其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认为2016年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范围内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一审判决还对被告相关行为是否具有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正当性、合理性做出了具体评述。

  本案相关市场涉及的北京市房产经纪服务行业发展迅速,市场特征明显,具有典型性。一审判决首次对涉案房产经纪服务市场的市场范围、市场界定方法、市场支配地位分析方法及相关市场中典型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进行了论述,对于规范行业内相关市场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