怠于履行土地资源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近日,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对泗县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怠于履行对泗县某木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查处职责违法,并责令该局继续履行对该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的查处职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泗县某木制品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泗县大庄镇佃庄村小集庄一处面积为10172平方米耕地用于标准化厂房建设,建筑占地面积1996平方米,建筑面积2406平方米,均为耕地,规划用途为新增建设用地。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5年7月23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1.退还土地;2.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共计101720元;3.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7月23日,该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月26日,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该处罚决定未履行。
另查明,2019年4月16日,泗县检察院向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一)限期该公司履行该处罚决定,如其不履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泗县某木制品公司破坏农用地数量较大,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8月26日,该公司以200万元价格将厂房转让给安徽某婴童用品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其在土地监管中发现泗县某木制品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后虽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对行政处罚决定一直不予执行。同时,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已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至今没有移送,存在怠于履职行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怠于履行土地资源监督管理职责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