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但是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后出租人以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为由,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认定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承租人未欠付任何费用,且出租人已经收回房屋的情况下,判决出租人返还保证金。
庭审查明,2018年6月1日,出租人重庆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承租人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电子公司交付10.5万元履约保证金,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并完善终止合同手续后10日内退还。另约定,承租人拖欠租金、水电费等费用超过7个日历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还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合同到期后,电子公司将房屋退还,双方确认租期内的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均已结清,但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
电子公司辩称,合同到期后已退还商铺,保证金应予退还;愿意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同意违约金从保证金中扣除。物流公司认为,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按照合同应不予返还保证金,亦不同意用保证金抵扣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租赁合同已到期,经验收,电子公司交还了案涉房屋,物流公司也认可不存在欠付费用的情形,保证金应予归还。电子公司虽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但租金本金及其他经营费用并未欠付,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如全额不返还保证金,电子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则明显过重。另,合同约定物流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是因电子公司违约导致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现租赁合同乃到期终止,并不符合约定情形。审理中,电子公司同意承担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并同意从保证金中抵扣。物流公司不同意抵扣,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物流公司可另行向电子公司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