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湖北省首例跨区域管辖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在秭归县人民法院开庭,当庭宣判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对黄某甲等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黄某甲等人依法履职。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鹤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2006年至2011年,黄某甲等五农户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总计148425元。2012年至2016年,鹤峰县检察院向鹤峰县林业局发出3次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职,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鹤峰县林业局既未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冒领资金,也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至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7年1月3日,秭归县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鹤峰县林业局未依法履职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依据湖北高院指定管辖的裁定,秭归法院当日立案受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依照职权,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防止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等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应责令冒领者退回补助资金。被告在发现黄某甲等五人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国有资金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城建与环境资源委员会有关领导在省高院通过人民法院科技法庭庭审平台旁听了当天的庭审活动。宜昌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协环资委有关领导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省市县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部分省市县党代表、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部分县、区行政机关负责人,部分外省代表和相关媒体记者,共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连线法官■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杨昊介绍,该案的审理,充分发挥了环境公益诉讼对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示效果和示范效应。宜昌作为试点地区,审理跨行政区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规范法律适用、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3月,宜昌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在省内第一个建立起了环境资源审判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工作模式。杨昊介绍,去年以来,该庭共审结涉环境资源类二审案件13件,主要包括环境污染、山地林地经营权、盗伐林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案件和纠纷。2017年开年,作为湖北开展环境公益诉讼试点地区之一,宜昌两级法院已受理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件,其中省高院指定的跨区域异地管辖的案件5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