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经朋友介绍下载了某投资公司的炒股软件,并进行了实盘交易平台注册,投资公司为刘先生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进行配资,股票交易账户由刘先生控制并实际操作。后刘先生炒股账户亏损,刘先生以投资公司没有提供专业顾问服务以及炒股平台存在交易障碍为由,起诉要求投资公司赔偿资金损失1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请。
原告刘先生诉称,被告投资公司拥有网站、手机客户端炒股软件,并通过网络募集资金投资股票。2015年5月,投资公司通过其员工夸大宣传,让原告做资金借贷融资,在自己开发的平台上投资股票,并宣 称有专业指导,风险低利润高,原告向平台账户汇入152000元。在操作期间平台交易软件只能买,不能轻易卖出,卖出需要通过投资公司许可才可以,导致原告损失10万元。2015年12月29日,投资公司发出公告,根据证监部门要求,于9月11日停止配资业务,平台账户现金未能兑现,同时,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了工商局经营范围。故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赔偿资金损失10万元。
被告投资公司辩称,原告刘先生在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只能买不能卖的情况。根据国家政策,被告公司并没有超出经营范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采取电子合同方式订立合同。刘先生在实盘交易平台注册时,对《用户注册协议》《交易协议》表示同意。依据前述协议,刘先生委托投资公司成为其投资顾问,刘先生在向其注册用户账户内交纳相应保证金后,投资公司进行配资,并由刘先生实际操作该账户。据此,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理财关系。刘先生主张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超出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依据不足。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刘先生主张的未能卖出账户内股票,系由于投资公司原因导致,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刘先生自行操作交易账户,根据平台交易规则,风险自行承担,故刘先生要求投资公司赔偿资金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