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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由被告刘某返还原告某饲料公司货款4万余元。
2014年,某饲料公司员工刘某利用销售员身份,私自将收取的6万余元货款纳入囊中,后被公司发现,双方协商从刘某的工资折抵部分货款,剩余货款4万余元由刘某出具欠条,但刘某至今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安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行为,属于对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确认,应按照自己在欠条上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刘某未按约定久拖不付,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