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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辞职报告非本人签字为由申请赔偿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0-09-15 16:24: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刘莹 陈敏洁 | 责任编辑:

   一公司的劳动者王某向单位提交辞职报告后,用人单位同意了其辞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后王某申请字迹鉴定,经鉴定上述辞职报告上的签名非其本人签字,王某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驳回一审被告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赔偿金36.3万元与鉴定费2200元。

  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销售人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6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7月期间,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给出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并询问公司对其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等。

  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过内部审批系统办理了王某的离职手续,并在当月15日,以短信形式通知王某离职手续已审批办理完毕。

  8月14日,王某却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2万元等。

  在仲裁程序中,王某否认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称报告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字迹。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上的签名与送检样本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同一人所写,鉴定费2200元由王某垫付。

  次年4月初,仲裁机构裁决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3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82元及其垫付的鉴定费2200元等。

  随后,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不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并在当年10月就王某收受经销商钱款、索取商业贿赂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被某甲公司停职调查后,其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虽后经鉴定该报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笔迹,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等,均证明了王某到公司提交报告要求离职的事实。

  该案中,报告上签名虽不是王某笔迹,但并不影响其提交离职申请的行为和申请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王某离职并非其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其先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协商解除,并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所在公司依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上述字迹鉴定意见也未被法院采纳,依法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在2017年度有3天未休年休假,其所在公司应支付该3天的工资2782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